臺北法院 114戊164136甲

新北市石碇區新興段91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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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3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7 週四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2
保證金:
12.4
總坪數:
137.6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137.6 坪
總現值:
54.6 萬
拍後增值:
-7.4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12地號,面積 1,663 m2,持分 1/11,21 萬
2.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27地號,面積 3,341 m2,持分 1/11,41 萬
法院筆錄 (4)
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912地號位於新北市石碇區新興坑31 號建物東北方約30公尺處之道路、雜木林、農耕地;927地號位於新興坑31號建 物東南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
3.
927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 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12地號
1,663 m2 × (1/11) × 1,200 元 - 21 萬元
= -2.9萬元
2.
新北市 石碇區 新興段 927地號
3,341 m2 × (1/11) × 1,200 元 - 41 萬元
= -4.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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