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標拍賣土地上部分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獅子三巷8之1號、5號之
3.
9之1 號之房屋坐落,部分係水溝,部分有第三人於其上種植芒果及雜樹,地上物及 地上建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標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 則應買無效。 六、本標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故本標拍賣有優先承 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9.
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權人且於 土地上有興建房屋者。故前開地上權人到場應買或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同時檢 附於土地上有興建房屋之證明,若未檢附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10.
土地 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