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3日查封時,建物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門進入,係由第三人外勞(不會說中文)占有,其占有之權源不明。債權人代理人稱,係爭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外籍勞工 做為宿舍使用,並無租約。1樓與2-5樓無互通,為單獨空間,2-5樓需獨立經由1樓後方樓 梯進入。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1709地號土地為688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並有門牌號碼蘇 澳鎮漁港路124號房屋坐落。經到場協助員警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而建物出租中,於拍定後均不 點交。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之情形 不明,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亦不明,鑑於法院資源 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六、本標暫編1845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內 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8.
1709-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 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9.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