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上有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又建 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拍賣建物之屋頂有部分倒塌,為空屋無人使用。
2.
合計底價:新臺幣3,5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內之農業區。六、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 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須連同拍賣土地一併承買。
6.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
7.
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 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 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 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 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 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