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多棟未 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坐落,有門牌者,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關西鎮石岡 子76巷
2.
27號,另有一棟土地公廟,還有一棟為無門牌三合院,建物未坐落 之土地現況為道路及雜草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 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 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 交。
5.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6.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