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 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竹縣關西鎮上林里15鄰坪林57之3號房屋前之現有道路 (縣21線道),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 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 理。本件土地現係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6.
本標次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