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 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門牌:新竹縣關西鎮上林里15鄰坪林57之3號)、部分 為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除前開建物坐落之基地部 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 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5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11.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