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15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門牌 號碼:萬榮鄉西林村西林122之2號);1814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門牌號 碼:萬榮鄉西林村西林122之1號);1982地號土地位於萬榮鄉西林村西林122之1號建物西南 方約160公尺處,因無道路可供通行,依航照圖顯示現況應為雜樹林。
4.
據在場人宋○○表示,其為債務人之親屬,目前門牌號碼萬榮鄉西林村西林122之2號建 物係由其及家屬居住使用。經調閱稅籍資料,上開二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稅籍名義人均非 債務人,未經一併查封,非屬本次拍賣標的範圍,有關使用權源及占有情形,請應買人應自 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9.
198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 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 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