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24-3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座落,權源不明,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注意;其餘土地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774地 號土地上有類似工寮建物座落,706地號土地有部分種植檳榔樹,其餘皆為原始林,土地使用 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 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7.
760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本件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 格並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