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查封土地現 場雜草林叢生,有果樹,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 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 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又於優先購買權人繳足價金時,該 部分原拍定或應買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如有爭議,且經提起確認優先 購買權訴訟,將待最後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拍賣條件、標的 變更或有不當,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編號1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合法使用土地方式是否受有限制,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
9.
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 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 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標的物投標或應買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或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或應買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