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1地號其上為數棟建物 占用、部分巷道。442地號其上為數建物、空地。445地號其上為道路旁水溝。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土 地上之地上物為債務人所有。
11.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 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