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1053地號土地上有146建號建 物坐落;
3.
146建號建物坐落;1055地號土地上有152建號建物 坐落,部分為空地;1046地號土地無臨路,其上有156建號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據債務 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部分有設置光電板,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設置,拍賣之建 物及部分土地並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284-38地號土地為733建號建 物坐落之基地,建物有增建(後編定為1199建號建物);其餘九筆土地均為巷道。債務人在場 稱房屋目前由其與家人同住,無壁癌、漏水等情,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之
5.
119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其餘拍 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或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之
9.
1033地號土地非本案執行標的;1066地號土地上有147建號 建物坐落,惟147建號建物非本案執行標的。據債務人、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部分有 設置光電板,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設置,拍賣之建物及部分土地並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使 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11.
1033地號土地及147建號建物 占用1066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