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3地號土地上為59建號建物,現場懸掛門牌即整編後門牌為南安路392巷43號,經檢視屋況部分牆壁及天花板有壁癌,經檢視有增建物(後編定為795建號建物),第三人謝OO在場稱其為共有人之子,並稱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共有人使用,僅就土地部分執行。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分管約定,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將依法撤銷拍定,重為拍賣。
9.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10.
本件拍賣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再依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