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二筆相連,上有部分建築,一為二層露天樓房,一位鐵皮平房,部分為雜草、道路用地。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二林鎮都市計畫區,276地號土地為住宅區,294地號土地為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