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78地號為道路及空置土地;彰化縣 二林鎮儒雅段156-
5.
160地號為水泥地,彰化縣二林鎮儒雅段175 地號為道路;彰化縣二林鎮儒雅段176地號為人行步道;彰化縣二林鎮儒雅 段177地號為人行步道及空置土地;彰化縣二林鎮儒雅段179-2地號為空置 土地;彰化縣二林鎮儒雅段179-16地號為農地使用;彰化縣二林鎮203地號 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身居高雄,未實際使用現場土 地,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178地號部分為住宅區,部分為道路用地;156-
9.
160地號為廣場兼供溝渠用地;175地號為道路用地;176地號為 人行步道用地;177地號部分為人行步道用地,部分為住宅區;179-
15.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或農作物均不再拍賣範圍內,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