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現為濟 玄宮,並稱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地政人員稱建物座落於334-25地號土地上,一樓為廁 所、樓梯後方為增建,後方另有採光罩,二樓前方均為閒置空間放置物品,樓梯間後方為增 建,三樓有三間房間、一間廁所,樓梯間後方為增建,四樓為神明廳,樓梯間後方為增建,有 一和式房間(有防盜鐵窗)及廁所,一樓至三樓窗戶有雨遮,均為增建,一樓外另有一個金爐, 一樓前方亦為增建(原為騎樓)。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