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2
3.
677地號位於中州路3巷及中央路4段路口,向巷內(中州路3巷)延伸 至中州路3巷31弄5號前方道路用地,3筆土地毗鄰」。62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 區、
4.
677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 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5.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621地號為64使字第1646號使用執照(63建 字第222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676地號依64使字第1646號使用執照(63建 字第2222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部分為建築基地範圍,部分無資料;677地 號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621地號之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1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