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土地(41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本市三峽區桿號B51 17HE62號電線桿東北方約470公尺處,上無建物占用,為雜林地,惟實際坐落位 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2.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標的41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 牧用地,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 前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 據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表示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所述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 條規定,未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不得承受上開地號土地,另符合 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投標人注意。
5.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