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丙標土地(843地號)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位於成福派出所後南方 約47公尺處,上無建物占用,為雜林地,惟實際坐落位置應由應買人自行確 認,拍定後不得以坐落位置有差異而主張撤銷拍定。
4.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標的843地號土地為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 用地,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投標人投標前應注意前 開說明,該資料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或未於拍賣時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 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 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 銷。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 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 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 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3.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 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 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 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4.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 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5.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 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