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5年4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詢問鄰居表示該戶已很久沒看到人了,並表示 該屋疑似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大樓無需繳管理費,但抽到汽機車位的屋主需繳納汽機 車位管理費,該費用兼維護公寓公共區域,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35-2地號土地上坐落武廟路6 8巷7弄
3.
7號公寓;復於115年5月26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入內查看為空屋,顯 無人居住;另本件標的於前案(即112司執80510號執行案件)113年6月27日查封時,承租人王O 凱在場表示自108年11月15承租,目前租期至114年11月30日止,承租人並稱汽、機車位由大樓 住戶抽籤,無管理費及清潔費,另稱主臥及一間次臥均有漏水,另一間次臥無漏水,牆上有輕 微壁癌,且稱房屋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覆本 院,本件房屋經派員查訪,疑似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發生,據受訪人二人稱聽說是房屋內有人上 吊或吃藥或吃安眠藥後用保鮮膜封住口鼻死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房屋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請投標人留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