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4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有先勘察路況,發現路況危 險,無法進入,另稱依空照圖66-11地號土地有道路經過,其餘無路可達, 其上皆雜樹林,無建物、作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3.
115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6-11地號土地,依航照圖顯 示為雜木林,惟因氣候及路況原因無法進入。
4.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交通用地,依空照圖顯示66-11地號土地有 部分山路,其餘依空照圖顯示皆為雜木林。另苗26鄉道沿沙河溪往南至勘 估標的之入口處有立招牌顯示「此路為私人土地未經地主同意禁止鋪路維 修」之字樣,故其路況差。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66-1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有記載「合併後地目不予填記,應為空白」, 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