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4月9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有先勘察路況,發現路況危 險,無法進入,另稱依空照圖66-11地號土地有道路經過,其餘無路可達, 其上皆雜樹林,無建物、作物,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2.
115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6-1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為 雜樹林。
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本件66-14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有記載「合併後地目不予填記,應為空白」, 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