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惟其中一樓另有借予第三人陳○ ○做為店面使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2建物佔用鄰地579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 與本院無涉。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但 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 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 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 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