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為空屋,一樓 後方廚房牆面龜裂。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 現況點交。
6.
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惟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如有二人以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拍賣之編號1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 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 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