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四樓有增建,有佛桌供奉神像,另據地政指 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通道,編號2土地為編號1建物之坐落基地,編號1建物為警衛室, 編號3土地為編號2建物之坐落基地,
3.
二樓前方及四樓均有增建(即編號3建物)。另依鑑 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社區道路使用,編號
5.
2建物;編號1建物 為社區管理室(或警衛室),目前閒置未使用,編號2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內裝水電良好, 建物前、後及上方均有增建(即編號3建物),增建部分有2.33平方尺占用鄰地。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本件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依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 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