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83地號為道路;又本院於115年3月12 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61地號為大智街132巷,272地號從大智街106號 延伸至大智街132巷,283地號為大智街114巷,為無尾巷,均供大眾通行使用; 另據鑑價報告稱272地號屬道路用地,為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現 況已開闢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
4.
283地號雖屬住宅區,但現況均已作為社區巷道使用,261地號為大智街132巷使用範圍,272地號為大智街使用範圍,28 3地號為大智街114巷使用範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買權。惟共有人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