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 用部分,又土地上種植作物,實際收穫權人不明,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 點交。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trial,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