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12‧26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嗣員警查訪,現為空屋無人居住,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僅拍賣建物(且為未登記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建物占用
8.
本件拍賣標的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且有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或減價,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0.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