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6.
本標暫編埔頭段38建號房屋無人在場,據鄰人稱:無人居住。現場僅有簡單家具且堆滿灰 塵。債權人稱:無人居住。
7.
本件僅拍賣房屋之應有部分。建物使用土地(國有財產署所有之埔頭段
8.
28地號)之法律 關係不明,若該土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 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