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5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45地號土地有部分道 路、部分雜草(以實測為準)。646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果樹、部分鐵皮建 物。
2.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45地號土地現況為菜園、道路、雜草地。646地號 土地現況為空地、雜木、鐵皮屋。
3.
上開土地上之果樹、鐵皮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