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3月27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7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 (佈滿雜草)。
4.
本標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7.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部分所有權人「未會同申請,欠繳書 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