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2月1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57地號土地上現為雜草地,其上有數棵有價值之景觀樹木;查封之158地號 土地其上種植整片有價值之景觀樹木,部分面積為道路;查封之159地號土地上 現為雜木林、道路。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上之樹木為第三人所種植,非債 務人所有。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景觀樹木均非本件拍 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查報指稱,執行當日第三人即種植人在場,表示本案查封土地係債 務人提供其無償種植,無租賃關係亦無契約書。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159地號土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 地亦有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4.
159地號土地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5.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 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 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 由拒絕應買。
16.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