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上有門牌拔子林83之44號建物坐 落。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土地上有其經營之工廠(貴冠生技有限公司), 坐落於拍賣之土地及鄰地263-10地號,向第三人林○叩承租門牌拔子林83之44 號建物,租期自108年6月至119年5月止,並自110年起至120年止,轉租予第三 人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地上廠房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且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 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 買,如有二人以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另查編號1土地未臨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 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9.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