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上有水圳經過,部分為雜木 林,部分為空地,其中一部分土地為地上物 (資源回收廠) 所占用,此地上物 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其占有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此地上物占用部分土 地不點交,其餘部分土地依現況點交。
8.
具債權人陳報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 的都市計畫案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06月0 2日);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以上供投標人參考。
9.
本件拍賣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 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現場查明後始斟酌投標。
10.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