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兩筆土 地為相鄰之狹長型農地並與道路相鄰,其上種有芋頭。上開地上作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本件土 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 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他標即停止拍賣,縱已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7.
本件不動產均未設定抵押權。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需受同條例 第33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證明之文件。本件土地為新竹縣政府58年辦理新 竹縣貓兒錠農地重劃範圍內之參與交換分合土地。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0.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 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 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1.
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其開發使 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 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