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5年6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 農田,其上無耕作物,該筆土地鄰路。上開地上如有作物亦非本件拍賣範圍,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本件土地係拍賣 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需受同條例 第33條之限制,並應當場提出證明之文件。本件土地為新竹縣政府58年辦理新 竹縣貓兒錠農地重劃範圍內之參與交換分合土地。
7.
本標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其開發使用是 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 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 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