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現場所見,拍賣之建物一樓側面有鐵皮增建,四樓之陽台有牆壁圍起(據 地政人員,陽台部分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
3.
四樓部分牆面似有滲水痕跡。查封日 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林○○稱:其為債務人委託出售房屋之仲介,債務人已搬離該屋,據 債務人告知,拍賣之房屋並無地震、水災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情事。拍賣之 建物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後,其回函稱員警前往現場時該址大門深鎖無 人回應,經詢問鄰居,稱原住戶於去年即搬離,房屋現無人居住。一樓之增建經地政人員測量 後,暫編為同段338建號(即建物附表編號2建物),似作為廚房及倉庫使用,實際狀況仍請應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 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