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及大型桶 狀物品,662地號土地上有大型桶狀物品,679地號土地上為古厝及空地,687地號土地為廟前空 地。282建號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 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