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鎖,由員警陪同執行人員、債 權人代理人入屋內查看,天花板有幾片拆除,經檢視無增建,嗣第三人王小姐陳報本件標的係
7.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5年7月8日德警分刑字第1150024629號函所載,經查詢管理 系統,本件拍賣建物之地址無相關死亡案件勘查紀錄。 六、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10日桃消指字第1150020549號函所載,經查該局無接獲本件 拍賣地址相關火災報案紀錄。
8.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