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9月2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據地政人員稱, 本件拍賣標的物為雜林,其上有一小菜園,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3.
本件執行標的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 人自行解決。
4.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第三人占用,其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15年5月14日桃市德農字第1150016937號函文記載296地 號原訂有「八興字第27號」租約,於112年調解成立辦竣註銷終止登記,已無三 七五租約租賃關係。
10.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3.
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