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第1766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 為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573巷41弄2號建物東側旁之道路用地;第1769地號土地 係位於門牌為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573巷41弄14號建物西側旁之巷道用地,部分 土地現為小菜園;第1780地號土地係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573巷41弄之巷道用 地。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現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 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 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