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房屋有水電,堆置有居家雜物,座落之基地使用權源不明。嗣債務人到場 陳稱,房屋非自己建造,不是我所有,是同居人所有,以前房屋有燒燬重建過,是自己同居人的 女兒建造的。房屋平常有漏水情形,也有壁癌,之前地震房屋有些微裂開、毀損,目前是自己與 其他三人居住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59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 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206.81平方公尺,其中4.05平方 公尺占用石門段51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1.57平方公尺 占用石門段51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曾朝誠),其中40.59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35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其中22.05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1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曾朝誠),其中29.17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曾朝誠),其 中35.33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2之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交通部公路 局),其中60.09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國有財產 署),其中12.07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3之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交通 部公路局),其中0.54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交 通部公路局),其中1.35平方公尺占用石門段54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7.
本件建物座落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定,並提出證明者,就拍賣 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