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務人具狀陳報:查封之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居住,是否有分租,不得而知,建物地基水管 漏水。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 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 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7.
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 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8.
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