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種植芒果樹、有 圍牆並設置電動鐵門。據當事人陳報稱土地上農作物為前共有人即高秋容、 陳力鋐之被繼承人種植並委託第三人洪某管理耕作,果樹作物由第三人收 取。果樹作物已併同估價拍賣。
3.
另依鑑價報告記載,該土地上芒果樹作物共有191株,其數量鑑估方式為 「以面積查估」,但其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不點交。
7.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8.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 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