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trial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2.
152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26號旁空地及25之36號至25之40號前方道路用地;152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24號、25之25號及2 5之25號旁空地前方道路用地;152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17號 旁空地及25之17號至25之20號旁空地前方道路用地及空地,部分土地為進士路25之17號 至25之20號雨遮占用;1524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17號旁空 地;152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25之6號;、25之7號25之8號屋前空 地,並為前開建物雨遮占用,乙標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乙標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乙標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