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土地為田地,休耕中,有臨路。(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 人自理。)
6.
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 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六、本件拍賣耕地如訂有租賃契約,依土地法第 107 條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耕作 地出租人出賣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請應買人注意。承租人 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