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相毗鄰,編號1土地上有拍賣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係為巷道。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未出租。拍定後編號1土地及其上拍賣建物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2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 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