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有建物坐 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溪州鄉都市計畫(69.11.
7.
商業區,有關土地位 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trial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登記費、土地複丈費、 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