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5年5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416199號南方約5公尺處,有一條泥地小徑可供通行,兩側為灌木 叢,無人工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 投標。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 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