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據查封筆錄記載本 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328地號土地為鄰近門牌號碼大溪區復興路二段142巷8號建物之道路 地、空地。 二331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大溪區復興路二段142巷8號三合院「清河堂」 建物之基地,部分為空地,現居住使用人為廖明中。 三467地號土地為鄰近門牌號碼大溪區復興路二段142巷8號建物之土地, 其上部分蓋有鐵皮屋,部分為空地。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現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 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 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 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 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 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0.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